11月1日起,驾驶未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罚款;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将视情节依法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交巡警支队将针对未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治理。
拓展信息:
集中登记期后未按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一、驾驶未登记挂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四、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