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绵阳市游仙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1.凡持有游仙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低保标准为:635元/人/月),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凡常住户口是本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低保标准为:435元/人/月),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村(居)委会进行入户核实、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通过,次月发放低保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