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斗殴之后的“拉锯战”:涉事纪委干部履行和解协议后,又告对方敲诈勒索

社会热点2022-11-22 12:00:58未知

一场斗殴之后的“拉锯战”:涉事纪委干部履行和解协议后,又告对方敲诈勒索

距离苟某斌和杜某文与甘肃庆阳市的杨某与杨某斌互殴受伤一事已过去近两年,可他们的后期赔偿却再无音信,苟某斌二人反而被举报勒索诈骗。

苟某斌的人生也因为此次打架发生了转折,他失去了原有的工作,没有了收入来源,离了婚,他的精神状况也越发萎靡不振。两年来,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赔偿的事却没了下文。

11月21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湘乐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此案已经完结,行政复议结果也没有改变,仍为杨某斌殴打他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杨某以殴打他人罚款500元,苟某斌以殴打他人罚款500元。针对后期赔偿的事,工作人员并不清楚。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办案人员,针对赔款与螺丝刀伤人的问题,他不方便回答。

庆阳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此事的具体细节事实他并不清楚,还要看公安的调查结果,而赔款一事,“他们赔钱的事,一家给了,一家收了,后来又反悔了,这事可能就涉及法律诉讼程序。” 正观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庆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但电话并未接通。

折返后再次发生冲突

2020年11月15日下午,那时苟某斌还是协警,他与同事杜某文开车前往单位。途中,他们与相向开车而来的杨某斌及庆阳市纪委干部杨某,因行车问题产生争执,继而引起双方相互殴打。

苟某斌称,事发当天他们两车在宁县湘乐镇方寨村路段相向行驶过程中相遇,杨某斌无故转方向占据他行驶的车道致使他不得不停下车来,双方发生了口角。

“没有想到这时杨某斌下车来到我的车窗旁,不由分说,伸手就打了我一个耳光。”苟某斌称,他向对方说有行车记录仪后,杨某斌放开了他,转身回到车上,准备离开。“可是这时杨某从车上下来就将我从车里往外拉,杨某斌见状也停下车,和杨某一同对我进行了殴打。”

坐在副驾驶的杜某文也向正观新闻记者称是对方先动的手。看到双方动起手来,杜某文也下车拉起架来。

杜某文称,杨某和杨某斌两人将苟某斌打倒在地,见他爬起来,杨某又从他们车里拿出螺丝刀向他的脸就捅,苟某斌连忙躲避,捅在了其耳朵上,将苟某斌耳朵捅伤。

同行的杜某文看到劝阻不住就赶紧手机录像,杨某斌看到后将杜某文手机抢去摔在地上,杨某从后背将杜某文踹倒在地上,两人又对他拳打脚踢,杨某用脚在杜某文的头上不停地踹,杨某斌用拳头对杜某文乱打,本来已经跑开的苟某斌又赶紧跑回去将杨某斌拉开,随后打电话报警,见苟某斌报警,杨某斌与杨某才驾车离开。

杨某斌接受采访称,由于当时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他担心影响交通,便把车开到了一个农户家里,然后才返回,并且报了警。

过了不久,杨某斌、杨某再次返回。苟某斌向正观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个视频,视频中,杨某质问等待110到来的苟某斌:“你报警是什么目的……”随后又对苟某斌进行二次殴打。

针对,杨某在视频中质问苟文斌的话,杨某斌称,“杨某从来没有说过。”

两次付清的赔偿费用

事发的那天晚上,苟某斌和杜某文住进宁县中医院。2020年11月24日,据宁县中医院出院西医诊断,杜某文局灶性大脑挫裂伤、急性外伤后头痛、手指挫伤伴有指甲损伤、脑血管瘤。苟某斌被诊断为脑震荡、急性外伤后头疼、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耳廓内皮肤损伤。

苟某斌称,他和杜某文两人住院治疗期间,杨某和杨某斌二人多次找人拖关系与他们调解此事。住院期间来自各方面的种种压力接踵而至,苟某斌称,时任纪委监察室干部赵某锋还曾告诉他,“你们赶快出院,人家是市纪委的,看把你们两个工作丢了再一人挨50大板。”

2021年1月27日及2月10日,苟某斌两人最终与杨某、杨某斌签下了调解协议,杨某、杨某斌一次性支付苟某斌、杜某文二人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195000元和55000元。同时苟某斌放弃追究杨某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



苟某斌两人最终与杨某、杨某斌签下调解协议

但赔偿费用分两次支付。杨某、杨某斌以分两次的形式赔付杜某文195000元,苟某斌55000元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赔付的钱经双方同意,由中间人第一批先给杜某文95000元,给苟某斌25000元。

苟某斌称,杨某曾在调解时说过,只要公安局顺利结案使他保住工作,就将剩余钱给苟某斌和杜某文付清。

螺丝刀的罗生门

因左耳受伤,随后几个月,苟某斌一直耳朵疼,2021年3月份,他头疼请假回家看病,过了几天,他听同事说他因殴打他人被开除了。

2021年8月6日,甘肃省宁县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处罚的结果也让苟某斌和杜某文并不满意。



甘肃省宁县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到,杨某斌、杨某与苟某斌在湘乐镇方寨村公路上因行车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双方相互捅打,同乘人杜某文见状用手机录像,杨某斌发现后去夺杜某文的手机致使手机掉在地上,手机屏被损坏,杜某文捡拾手机时被杨某斌推倒在公路边的水渠中,并将杜某文压在身下,苟某斌上前从后面抱住杨某斌,将其摔倒,苟某斌本人同时倒地,被一过路司机拉开。

杨某斌、杨某二人驾车离开。苟某斌遂拨打110报警。杨某斌、杨某二人再次返回,杨某与苟某斌发生冲突,发现其录像后抓住苟某斌胸部将其摔倒在地。

杨某斌被庆阳市中医院诊断为,1、外伤性头疼;2、多处软组织挫伤。苟某斌被宁县中医院诊断为1、脑震荡;2、急性外伤后头疼;3、多处软组织损伤;4、左耳廓内皮肤损伤。杜某文被宁县中医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2021年7月3日甘中诚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037)号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杜某文左手无名指甲床出血属轻微伤,大脑左顶叶海绵状血管瘤,属自身内源性疾病,不做人已损伤程度鉴定。杜某文手机维修费1268元。



杨某斌否认拿螺丝刀伤人

“在殴打过程中杨某从其副驾驶拿下一把约30厘米的螺丝刀向我迎面挥来,划伤我的左耳,经宁县中医院诊断我的左耳轮廓皮肤缺失0.3X0.7cm。同时被诊断为脑震荡,急性外伤后头疼,多处软组织损伤。”苟某斌称。“和公安讨论好多次,他们说‘损伤’和‘缺失’是一样的。”

正观新闻记者询问同行的杜某文,是否杨某持螺丝刀伤人,杜某文称确有此事,但在甘肃省宁县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并未提及。“当时我和警方把螺丝刀描述得很清楚,警方说调查此事,但是却不了了之。”苟某斌说。

令苟某斌感到奇怪的是他们三人处罚结果却不相同,杨某斌殴打他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杨某以殴打他人罚款500元,苟某斌以殴打他人罚款500元。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办案民警,他却没有给出答案。

“说我持刀伤人,这个东西要讲法律依据的,还是要以公安认定的事实为准。”杨某告诉正观新闻记者。

杨某斌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当时现场并没有螺丝刀,也不存在螺丝刀伤人一事,杨某只是个劝架的。针对苟某斌耳朵上的伤痕,杨某斌称,“他耳朵上有伤,我是后来才知道的。当时打架的地方旁边是苹果园,有可能就是被苹果树杈划到了。”

被举报“敲诈勒索”

杨某斌称,在互殴一事发生后,他身体并无大碍,反而杜某文和苟某斌住了院。“当时签调解协议的时候,伤情鉴定还没出来。”

“后来经过鉴定,杜某文大脑左顶叶海绵状血管瘤,属自身内源性疾病,不做人已损伤程度鉴定。我们凭什么给他赔钱。”杨某斌告诉正观新闻记者。

随后杨某、杨某斌以“敲诈勒索”将苟某斌和杜某文向庆阳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及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他们二人返还第一批赔偿款。杨某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此事和他并没有关系,“我当时坐在一名社会人员的车里,杨某斌和苟某斌发生了冲突,苟某斌也非要把我扯进去,让我给他赔钱。”

2021年6月8日,庆阳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在电话中告知了苟某斌调查后认定结果,协议是杨某、杨某斌二人自愿主动和苟某斌、杜某文达成的调解协议,赔款是他们拿苟某斌和杜某文两个人的银行卡把款打过去的为由不予立案。苟某斌和杜某文的后期赔款却再无音信,中间人也表示无能为力。

而杨某却想拿回之前转过的钱。苟某斌也向庆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希望撤销自己的行政处罚,而结果却没能如愿。2021年9月8日,庆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苟某斌,杨某斌,维持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苟某斌希望撤销自己的行政处罚

苟某斌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录音,苟某斌称,杨某在电话中告诉苟某斌,他已经和宁县公安局联系,只要苟某斌把赔偿金退还,可以给苟某斌撤销行政处罚。但是苟某斌并未同意,赔偿金也就没了下文。

2022年9月18日,苟某斌向12388举报称庆阳市纪委干部杨某殴打他人的事实和派出所错误判案。“11月1日,我接到庆阳市公安局教育整顿办的电话,对方称我在网上举报杨某和纪委监察室干部赵某锋威胁一事,等待调查后给我回电话。”苟某斌告诉正观新闻记者,“11月10日,对方回电说,案件由湘乐派出所办理案件已超期,正在督促办案,已通知公安局纪委对赵某峰进行处理。”



正观新闻记者 程子鑫

编辑:孙露青

统筹:石闯 李记波

本文标签: ,打架伤人  ,法制  ,公安局  ,纪委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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