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者1:李某,男,11月28日核酸检测阳性,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感染者2:孙某某,女,11月28日核酸检测阳性,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感染者3:李某某,男,11月28日核酸检测阳性,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以上3名感染者为一家人,11月20日驾车从外省出发前往他省,11月27日途经洞口县入住。均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初步流调,3名感染者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7日
14:05-14:18三人乘自驾车(新AHC420)在洞口收费站下高速,核酸采样;
14:18-14:36三人乘自驾车去花古街道维也纳酒店;
14:36-15:11在维也纳酒店办理入住手续,三人入住;
16:26-19:16期间李某多次往返车内取行李,李某某与孙某某未离开过房间。
11月28日
4:08-4:13、4:19-4:22 李某两次下楼去自驾车取行李,李某某与孙某某未离开过房间;
11:03闭环转运。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洞口县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9-7222608)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居民及来(返)洞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严格执行入洞防疫要求。省外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入(返)洞人员应至少提前1天主动报备。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返)洞,并实施5天健康监测。抵洞不满5天者,不参加人员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主动做好个人防护。日常工作生活中,戴好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勤消毒、少聚集、保持社交距离、主动接种疫苗。
3.广大居民朋友要履行法律义务,进入各类公共场所主动配合开展扫场所码、测温、戴口罩、核酸阴性证明查验等防疫措施;各级各类聚集性场所及公共场所,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督促进入场所人员落实常态化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