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应发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用人单位提供了防暑降温饮料,还需要发放高温津贴吗?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是否可以扣除工资?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条件下,对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要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提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协商解决高温津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