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邯山区宅基地分配具体条件?
答:
1.关于“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按户籍信息确立,不能确立的,可参照以下原则执行:
(1)夫妻双方与未达到十八周岁子女视为一户;
(2) 独生子女家庭原则上父母与子女认定为一户,多子女家庭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3)离异后再婚的视为一户;
其他未尽情形,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
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或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不满足分户条件的:
(4)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分户后户均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
4.农村村民申请翻建和改扩建住宅时,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持有 1984 年原邯郸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农村宅基地权利证书,且之后未扩建的,可按原址申请翻建,否则,翻建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