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中征收合法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成新程度的重置费等费用。具体费用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为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不低于20元的搬迁费,搬迁费总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或者按在册常住人口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