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凭广东省发放的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层面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等;
(二)省层面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包括《广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共交通和文化旅游方面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
(三)各地市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
(四)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