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明确,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安全预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职责,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视情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
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共二十七条,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也就是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此条法律也是让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国外能够有更加安全的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