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3年度第三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涧政通〔2023〕28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洛阳市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涧西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涧西区瀛洲街道苗湾社区、珠江路街道兴隆寨社区集体农用地1.545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3357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0.0289公顷、住宅用地1.22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85公顷),以上共计2.8814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三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苗湾社区用地界,西至苗湾社区用地界,南至苗湾社区用地界,北至三山社区用地界;
地块二:东至现状道路,西至珠江路、已征国有用地界,南至丽春路,北至已征国有用地界。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瀛洲街道苗湾社区集体农用地0.4245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珠江路街道兴隆寨社区集体土地2.4569公顷,其中农用地1.1212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335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征收后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及教育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24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32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927.090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713.146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13.9440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13.146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3.9440万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按照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涧西区瀛洲街道办事处(地址:洛阳市涧西区河洛路44号,电话:64329316)、珠江路办事处(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23号,电话:6461370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涧西分局(地址: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20号火炬大厦,电话:64931897)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8月11日
来源:涧西区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jxq.gov.cn/Item/1666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