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社会热点2023-10-10 15:18:34佚名

新沂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新沂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实施“钟吾英才”计划打造苏北人才高地的意见》 (新委发[2018]23号)、《关于印发“钟吾英才”计划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委发[2019]46号)和《关于印发“钟吾英才”计划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委发[2021] 54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提供的政策性租住周转用房,仅限人才本人居住。第二条 人才公寓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申请先后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新沂市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规划建设、房源筹集、租住审核、运营管理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同时,负责对各类人才入住申请进行终审把关;

  2.市城投公司、经开区、高新区按属地原则负责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工作,同时,负责各自人才公寓运营与管理!

  3.市人社局负责对各类人才学历、专业技术水平、技能水平等

  信息进行审核判断;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动态实时反馈人才及其配偶房产信息;

  5.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动态实时反馈人才及其配偶保障房使用情况信息;

  6.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运营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新沂市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我市人才公寓优先保障先进材料、治金装备、绿色化工、高端纺织等优势主导产业链上的市属企业(在新沂市注册登)

  第五条 以上企业引进的下列人才可申请我市人才公寓:

  1.具有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创业人才;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人才;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5.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上级 (国家、江苏省徐州市)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6.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第六条 上述条款中第 1-5 类人才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入住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收到录用通知,且入住后持续缴纳社保;

  2.截至申请时,在新沂连续工作不超过 5年;

  3.第 3-5 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周岁,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本人及配偶在新沂无自住房屋且未使用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根据人才层次,公寓租金实行灵活定价机制,根据产业领域、人才层次、贡献大小,各类人才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房租优惠,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把关、部门审核、

  办理入住等程序进行1.个人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登录“新沂人才”微信公众号,按照申报系统要求进行信息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单位把关。人才填报申请信息前,从系统导出《工作证明》并填写,经单位审核信息真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3.部门审核。人才提交申请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准子入住。

  4.办理入住。审核通过并接到通知后,须于10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公寓准入资格自动失效。

  第九条“新沂人才”微信公众号全天候接受人才公寓入住申请,相关部门于接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视房源剩余情况、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1.有剩余房源,向申请人发出办理入住的短信通知,人才持短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租住手续;

  2.房源不足情况下,优先向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人才、经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研究的人才分配住房。

  第十条 由于房源不足,审核通过但无法及时入住的,进入轮候序列,在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需要申请住房的,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系统修改相应信息。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入住资格。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人才入住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应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

  1.本人停止在新沂缴纳社保或到新沂以外地区工作;

  2.本人或配偶在新沂购买自住用房且完成装修 (给予最长 12个月装修时间);

  3.累计入住时间达到 5年:

  4.出现拖欠房租、破坏公共环境、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累计入住人才公寓满 5 年后,在符合其他条件且人才公寓房源充足的基础上,需继续租住的,经申请及审核通过后可按照市场价继续租住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针对入住人才每半年组织一次资格复查,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进行及时清退。其中,对应该退出而未及时退出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视具体房型、市场因素、政策变化等情况,由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按照一年不多于 1次的频率进行动态调整。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的 50%。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信息透明、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新沂人才”微信公众号对以下信息进行公开。

  1.房源位置、余缺情况、户型信息;

  2.租金价格:

  3.入住申请审核结果;

  4.设施、环境及服务信息;

  5.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通过“专业运营团队、智能信息系统”对人才公寓进行专业化、高效率的管理,为人才营造安全、舒适、便捷、时尚的居住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沂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新人才[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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