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制度
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同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二、根据《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宜政办发〔2022〕5号)第五条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返贫致贫人口;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 80%-9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 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具体资助标准由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每年参保缴费时确定。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