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途径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监督举报电话
凤县卫生健康局 办公室0917-476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