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政处罚规定

社会热点2023-08-28 11:30:29未知

莆田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政处罚规定

  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行政处罚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签: ,电动自行车  ,单位  ,电动摩托车  ,经营性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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