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5月,刘家铎被逮捕。
最高检官网今天下午发布消息: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刘家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家铎
最高检官网显示,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刘家铎在担任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5月,刘家铎被逮捕。上观新闻注意到,当时的通报显示,刘家铎被逮捕时只涉嫌受贿罪。
公开履历显示,去年8月4日被查的刘家铎,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辽宁铁岭人,1981年11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刘家铎曾任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近年来,刘家铎任职的辽宁省公安厅,已有三任厅长、多个副厅长被查。
今年4月20日,刘家铎被“双开”。刘家铎被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销毁、转移、隐匿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今年6月,辽宁通报开展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情况。其中,刘家铎被指破坏司法环境等问题。通报显示,2007年至2022年,刘家铎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为多家企业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破坏营商环境,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辽宁两位厅官落马 均被通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占利
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7月1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占利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李占利
消息称,辽宁省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占利(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占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占利自2001年至2015年先后担任辽阳县委副书记、县长,辽阳县委书记,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工作调转、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据5月12日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占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占利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占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占利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建军决定逮捕
7月1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建军决定逮捕。
杨建军
消息称,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建军(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建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转移隐匿证据 对抗组织审查
据6月29日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建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建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证据、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在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下属单位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失职失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建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建军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