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和性质不同分别提标。
2.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
3.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 在乡复员军人
5.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6.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7. 不符合评残且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军人。
8.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补充资料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