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
(一)经济困难公民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申请人因遭遇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其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经济困难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以申请人个人经济状况为准。
(二)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下列人员: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4、军人军属;
5、因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6、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独家庭;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维护其它劳动权益的;
8、工会组织认定的企业困难职工;
9、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10、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