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石桥路轮胎厂(含上畈村、石桥村、河东村部分地域),西至新105国道共青德安交界处,南至共安大道与共青交界处(蒲亭镇辖区),北至新105国道沿线宝塔乡境内(含八一村、团山村、岳山垅村),政府确定的公墓区、殡仪馆区域除外。
二、禁止燃放对象: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三、处罚措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500元罚款;禁止燃放对象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公安部门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公示后,限定时间地点燃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每次300元的奖励,有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起燃放行为的以最早举报人为准(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