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发区全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泉州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2月出台《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加强对泉州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根据规定,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也在禁止范围。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一、禁止在以下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爆物品生立、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的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造成空与二氧化中颗粒物 (PM10、PM2.5) 、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急剧飙升,引起轻度甚至重度空气污染,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
三、违反规定最高罚500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