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制度,按照“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目标要求,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待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标准为3天;
(3)输卵管结扎术的标准为21天;
(4)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天;
(5)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42天;
(6)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节育器的增加2天;
(7)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津贴天数的标准为158天 (含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退休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费待遇。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0元;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300元;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500元;
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200 元。
分娩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顺产3000元,
难产 (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警位助产、警位牵引) 4000元,
剖宫产50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注: 因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