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分析:
一、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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