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
补助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均可以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2.申报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
3.在宜昌市区域内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含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读,或在大宜昌市内跨县市区就读)。
补助标准:
宜昌市城区(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宜昌高新区)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其它”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含夷陵区)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地制定。按幼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补助标准落实。
注意事项:
1.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首次入园时,家长到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
2.因幼儿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3.保教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即符合补助条件幼儿每学期入园时先行全额缴纳保教费,经审核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个人。
4.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经费每年结算2次,即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结算1次。
5.各县市区在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化和服务可及性基础上,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定具体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