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户籍、生源地或者出生地为京、津、冀含下设各县(市),退役军人不限户籍。
3.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职位C年龄可放宽至1980年出生。
4.性别及身高:男性170以上。5.身心健康,无纹身,无色盲,并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各工作能力。
6.学历:职位A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职位B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高中及以上学历;职位C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7.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8.体能、体检和政审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各职位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本人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2.本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4.曾因黄、赌、毒、盗窃、诈骗、酒醉驾、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7.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8.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或工作后解除劳务合同的;
9.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0.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