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为回应我行客户的热切关注,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个人住房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贷款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三)须符合首套住房标准。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 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
2. 原贷款发放时不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贷款购买本套住房时,家庭没有其他住房,因当时 “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办理,但目前所在城市已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二是贷款购买住房时不是家庭在当地的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现本住房成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当地已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需要您提供相应的首套房佐证资料,后续请根据我行公布的认定材料提交利率调整申请。对于当地政府目前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待当地政策确定后按照《通知》及本公告内容执行。
(四)原贷款发放时的利率加减点高于当时全国房贷利率下限政策。
(五)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
1.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 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3. 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特别说明: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当时所在城市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
按照《通知》和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须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贷款利率,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未进行转换,则本次不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客户
按照《通知》和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为固定利率贷款的客户,须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贷款利率,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未进行转换,则本次不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四、申请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 统一批量调整: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当前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2. 客户主动申请
符合本公告首套住房认定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客户,须向我行提出申请: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2)2023年9月25日仍为固定利率贷款的客户或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
(3)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可由客户联系贷款经办行办理。
(4)已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的逾期客户。
上述类型贷款客户均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调整时间
1. 我行批量调整的存量房贷: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2. 客户主动申请的存量房贷
(1)2023年10月22日(含)前完成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2)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特别说明:利率调整生效日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申请渠道
可通过线上(成都银行手机银行APP)、线下(贷款经办行)渠道提交申请。
六、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成都银行手机银行APP、贷款经办行及95507进行查询。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年内联系贷款经办行。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七、温馨提示
(一)对于须主动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的客户,优先推荐通过成都银行手机银行APP办理,利率调整高峰期可能出现系统拥挤。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成都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详询贷款经办行或拨打95507客服热线。
内容来源:成都银行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JhpJfoT4zoh1sQhkmdQDW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