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实践中,当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或对受伤事实有争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雪要酌情对工友开展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主动提交了工友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认定申请,缩短办理时限,快认快结,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