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汽车停放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辆·次;1小时以上至8小时(含8小时)收费标准为8元/辆·次;8小时以上至16小时(含16小时)收费标准为15元/辆·次;16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24小时)收费标准为30元/辆·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分白天、夜间,以24小时为一计费周期。车辆停放不超过24小时的按分时段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复上一计费周期。
二、小型汽车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其他各类车辆按照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