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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如何周转?
答: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