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泉州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什么时候发放?
对符合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举报办理部门负责举报案件线索价值的定级、告知及奖励的发放工作。
属于Ⅰ级奖励的举报事项,符合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常规执法检查难于发现、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范围广等条件,经举报人同意,由举报办理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对举报人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举报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身份、通讯等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兑现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举报办理部门核对举报人身份等有关信息后,当场填写《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上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涉及案件移送的,应另附上案件移送书面材料复印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支付奖金,同时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