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均提高到90%。
将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由82%、85%提高到90%、90%,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完医疗费用负担。
二、将乙类药品费用纳入可报销范围的比例由80%提高到85%。
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的药品除外)纳人医保报销范围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80%提高到85%。
举例:如我市城乡居民在市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该居民使用一盒价格为10元的医保乙类药品,政策调整前,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6.4元(10元*80%*80%=6.4元);政策调整后,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6.8元(10元*85%*80%=6.8元 ),个人负担降低了0.4元。
三、待遇调整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