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定进行补充:新建住宅小区可配套 不超过3%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按照新的规定,规划为居住用地(R2)的地块,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3%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
对已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建设项目,也可兼容3%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但需按程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完善土地手续,在出具新的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在相关要求中注明。
住宅小区设置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应在生活性道路及城市支路
相邻地块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宜设置在同一支路。 形成界面整体连续、开放复合的活力街区,同时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按无对外营业用房控制后退城市道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宅小区配套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后,有利于打造5分钟城市生活圈 ,居民生活将更加便利,街区也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