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公积金提取指南一览: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授权下辖的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四)退休或工作调出我市;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七)出境定居;
(八)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在职期间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二)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办理材料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
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身份关系材料。
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税收缴款书(契税)。
(三)建造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属证书、支付费用凭证。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2年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外市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所购房屋在我市或户籍地的借款合同、显示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单等材料。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
2、租住商品自住房的,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八)退休
提供退休手续。
(九)工作调出我市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内发送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有异议的,另须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委托单位经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十四)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本人办理的,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律师函或者羁押机关对委托书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低保证。
(十六)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研究批准。
(十七)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
2、司法机关扣划:提供执法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符合(一)、(二)、(三)、(四)、(五)项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非我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的,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七)、(十六)项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十七)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方式
1、临柜办理: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2、网上办理:偿还我市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退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出境定居的可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自助办理。
四、办理流程
1、临柜办理:提取申请→受理审核→提取支付。
2、网上办理:注册并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选择并填写相关内容,提交业务→获取并填写验证码→转账支付。
五、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网址
市直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创业服务中心C座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八一西路188号(茂源金色家园小区南门西50米)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创业大楼西附楼建安市民之家一楼东101—102号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20798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文博中心市民之家1层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
官方网站:http://zfgjj.xuch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