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如何取消(中断)正在领取当中的失业金?
答: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停发的情形要求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需本人携带身份证至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无法至窗口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时需提供领金人员本人签字并摁手印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均需提供)至经办机构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