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2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春生受贿一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40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春生的刑事责任。
李春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春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春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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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被公诉 曾指挥剿灭广东"冰毒教父"制贩毒团伙
10月24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春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二十大后
主动投案的第二“虎”
公开资料显示,李春生出生于1961年3月,河南郑州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河南大学历史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李春生于2006年调入公安部,曾任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等职。2013年,他赴广东任职,此后担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
2022年12月,李春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外界注意到,他是二十大后被查的第七个中管干部,也是二十大后经官方通报“主动投案”的第二“虎”。
曾指挥剿灭广东“冰毒教父”
该案拍摄成电影《破冰行动》
据红星新闻,虽然李春生从警时间较晚,但他在警界的起点比较高。据媒体此前公开报道,李春生在警界、尤其是在广东的8年“战绩”惹眼,尤其是2013年12月剿灭广东“冰毒教父”蔡东家团伙,该案件后来被改编并拍摄成电影《破冰行动》。
《南方法治报》曾详细报道了这起案件,报道中提到诸多涉及李春生的细节。“2013年12月29日凌晨3时40分,广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大楼。冬日夜幕中,这栋33层高大建筑灯火通明,宛如黑暗中升起的利剑。楼顶的指挥中心大厅,亮如白昼,巨大的电子显示屏前,每个人都屏气凝神,严阵以待。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端坐正中,锐利的目光注视着屏幕上的每一个画面。”“4时整,李春生向前线宣布:收网行动开始!”
据报道,此次行动位于广东汕尾陆丰市博社村,广东省公安厅协调省武警总队、省公安边防总队和汕头、惠州、梅州、河源四市公安局出动4000警力,对博社村内外18个制贩毒团伙69个重点目标展开集中清剿收网行动。一举摧毁18个特大制贩毒团伙,抓获成员182名,捣毁制毒工场77个和1个炸药制造窝点,缴获冰毒2925公斤、K粉260公斤、制毒原料23吨、枪支9支子弹62发。抓获有着“冰毒教父”之称的“1号目标”蔡东家。
被通报搞权色交易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法活动
2023年6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经查,李春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其提供的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安排他人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法和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春生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春生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广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