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倡导在全市零售药店开展疫情防控用药拆零销售的通告
为更好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性和可及性,根据市疫情防控办要求,现就宁波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用药销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零售药店执行凭身份证每人限购1盒(瓶)退热类药品的规定。
二、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倡导宁波市零售药店对疫情防控用药进行拆零销售,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零售药店应开展从业人员拆零销售培训,规范药品拆零工作。
2、拆零工作台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3、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拆零销售记录。
4、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要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有效期、药店名称等内容。
5、拆零销售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6、拆零销售期间,零售药店应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请广大市民理性有序购药、按需购药,切勿盲目囤药,把药品留给真正急需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