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包括两类情形:
1.以2023年8月31日为政策分界点。在此分界点之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可视为“存量首套房贷”。
2.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这又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1)贷款发放时被认定为非首套住房,但是按照目前所在地城市的最新认定标准,可以重新认定为首套房。这主要适用于借款人所在地城市取消“认房又认贷”改而适用“认房不认贷”政策的情形。比方说,此前当地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而被认定为非首套住房的按揭贷款,但现在调整该政策后,可以被重新认定为首套住房的按揭贷款。
(2)贷款发放时因为借款人名下有多套住房而被商业银行认定为非首套住房的按揭贷款,如借款人目前在当地仅剩一套住房的,该套住房可以被认定为首套存量住房,可以享受存量首套住房的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