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部门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参保人员的住院天数和医疗费用,取决于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医保经办机构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根据协议处理。如果患者遇到被分解住院或强制出院的情况,可以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投诉。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及以后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市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无起付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
2、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72%、60%,其中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使用中药饮片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95%、90%、8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
3、0-17周岁符合条件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住院,二、三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
4、参保居民生育住院分娩医疗费的医保定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不区分孩(胎)次,不区分顺产、难产、剖宫产。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医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