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粮收购政策
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我县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我省“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根据(发改价格〔2023〕220号)文件规定,2023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6元、129元和131元 。
三、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种粮农民出售粮食,要增强维权意识,做到一手交粮一手交钱,发生粮款被拖欠的情况可向县发改局投诉;县发改局和相关部门将对支付农民粮款情况进行检查,对向种粮农民“打白条”行为,发现一起,按规定严肃查处一起。
监督电话:0710-723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