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6月19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促进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日前,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有利于防范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规范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并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自《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模增长较快。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理财市场2021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理财市场规模达25.03万亿元,其中现金类产品规模7.34万亿元,占比近30%。
“现金管理类理财符合客户稳健投资的需求,兼具较好的流动性与收益。同时,现金管理类理财在收益和申请、回赎条件等方面的客户体验优于货币市场基金。”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为此,《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 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比如,每只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每只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华宝证券分析师蔡梦苑认为,《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相比货币基金的收益率溢价将逐渐消除,同时带动社会无风险收益率的下降,有利于净值型产品的发展,也能够推动全社会投资者对自身风险偏好的重新评估与定位。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通知》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同时明确,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持有的存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持有至到期。
具体来看,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