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期间延长
期限延长: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退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退税额度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退税计算公式:
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房屋价格认定
现住房: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新房: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新购二手房: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退税条件
1.现住房与新购房须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注: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所需材料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