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要求,在没中心防护设备或是没中间线的路面上,晚间会车理应在距相对方位来车150米之外改成近光灯,在路窄、窄桥与非机动车道时理应应用近光灯;机动车辆在晚上没有路灯或者是遇上雾、雨、雪、沙尘以及冰雹等低可见度状况下驾驶时,相同方向驾驶的车后与前车近距驾驶时,应使用近光灯;机动车辆在晚间经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道或是没交通指示灯管理的街口时,理应更替应用远近光灯提示。晚间在没照明情况的路面驾驶,当速度小于每个小时30千米时,可应用近光灯,当速度超过每个小时30千米时,应用远光灯。晚间车子经过照明情况好的道路,应使用近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