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人体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不同程度的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状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100%)到十级(10%),每个等级相差10%。
交通事故中个人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由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书;
2.受伤初期及治疗后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线及诊断报告;
3.向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工作能力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诊并发症治疗结束为依据。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
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当事人自行选择。
可见,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结束时,应该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