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不能自己开,但被管理层控制的人也控制着车。显然,私家车和公共交通造成损害的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上述法律结论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内容上有所不同,而且在适用阶段和作用上也有所不同。发生公私交通事故后,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确定事故各方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范围,计算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在确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当然要考虑事故职工的过错。只有在事故涉及的劳动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后,才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