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驾驶证销分新规”为减少群众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的等候时间和出行成本,防范“黄牛”非法牟利,交通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原有可以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基础上,新增自助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功能,同一机动车绑定用户不得超过3人;
2、驾驶人办理绑定备案非本人机动车业务后,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且发生在绑定备案日期后的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和自助处理终端处理。此次自助处理交通违法的范围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即:单一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下,且累计记分不满12分),且发生在绑定备案日期后的电子监控违法记录;
3、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允许或中止驾驶人自助处理,需驾驶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的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一、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有异议的;二、驾驶人不具备处理被绑定车辆违法记录准驾资格的;三、驾驶人通过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可能达到12分及以上的;四、驾驶人或被绑定的机动车属于重点备案、限制处理等情形的;五、交通违法记录不在自助平台、终端传输范围内或无法通过自助平台、终端处理的;六、其它不允许自助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