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酿祸 诉请全额赔偿
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4年11月6日,宗某就自己的货车向邢台市财产保险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1月7日起至2005年11月6日。为此,宗某缴纳保费2.1万元。
2005年7月10日,宗某雇佣的驾驶员姜某驾驶该货车在密云县东邵渠镇与骑自行车人程某发生交通事故。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姜某承担次要责任,程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宗某一次性给付程某家属5.8万余元。后宗某要求邢台市财产保险分公司理赔,双方因理赔金额发生争议。宗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其支出的5.8万余元。
宗某认为,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投保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其因交通事故支出费用为5.8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险种系第三者责任险,不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应当按照双方所达成的保险条款确定权利义务,即只负责理赔全部损失的40%。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