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分以一年度为周期,一周期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内累加记分的最高值为12分,即在一个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的,就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原记分予以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2、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12分的,且没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一般指C1),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时将会将原先的记分清0,如果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的情况,那么此次记录所扣的分值将积累到下一年,直到违法记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