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应的流程应当是交通部门现场勘察。交警在现场勘察检查无误时,要求当事人和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还需提供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相关证件。之后就是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定双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 (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签名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