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带的证件有:身份证、简易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带齐证件才可以在银行缴纳罚款。违反电动车“八不准”的具体处罚如下:1.违反“不准在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50元;违反“不准逆行”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50元;2.违反“不准闯红灯”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罚款50元;3.违反“不准超限载物”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罚款30元;4.违反“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的(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罚款30元;5.违反“不准搭载人数超过1人”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超过1人)罚款50元;6.违反“不准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接打电话”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罚款30元;7.违反“不准安装遮阳伞或在行驶的时候手持遮阳伞”的(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罚款或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分别罚款30元和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