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扣押车辆有哪些法律规定?
对于没有车主的车辆或者接到通知后还没有收车的车辆,进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人车辆逃逸后无车主或者车辆在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未领取的,三个月后仍未前来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此,如果驾驶员逃逸或经检查鉴定后被通知最多三个月不取车,车辆将由相关部门处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以及酒驾处罚新规。
1、酒后驾驶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曾因醉酒驾驶、再次醉酒驾驶受过处罚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驾,被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捆绑直至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准驾驶营运车辆。
5.饮酒、醉酒驾驶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醉驾扣押车辆的处置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但是在生活中,此类问题处置需要有关的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操作,否则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丧失一定的积极性,但是最为重要的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进行问题的解决,进而确保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