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是必须当天去检查,但是当然检查是为了能够明确的定损。如果拖延时间去检查或者是不去检查,责任应该由受害人自己负责,当天检查是时间发生第一时间定损的最佳时机,也有利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一旦延误时机,很多损失将无法检查,权利也无法得到第一时间的救济。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