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 (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
四、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五、护理费:50元/天×住院天数。
六、误工费: (本人工资)元/30天× 天 (计算到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七、必要生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